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财务报销规定(试行)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财务报销工作,加强学院会计核算管理,维护学院财务秩序,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、公务卡使用等国家相关规章制度,结合我院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
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各部门相关经费的财务报销,实行一事一报,不得化整为零或者采用分次报销的方式规避领导审批。
第二章 报账经办人员身份的要求
第三条 报账经办人员原则上应为学院职工。
第四条 部门或科研项目报账经办人员应当相对固定,报账经办人员基本信息资料要在财务处备案。
第五条 报账经办人员条件及职责
(一)应具备一定的财会业务知识,掌握学院财务报销流程、要求和审批权限等规定;
(二)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工作责任心,爱岗敬业;
(三)有义务向项目负责人、经费负责人传达财务政策;
(四)预审并按事项分类规范粘贴原始票据;
(五)持经相关人员签字确认的报销审批单办理报销业务;
(六)应及时、足额将报销款项解付给相关人员。
第三章 报销票据的具体要求
第六条 报销票据的要求
(一)基本内容应当齐全。报销票据内容包括:
1.付款单位名称(全称);
2.日期、金额(大小写应一致);
3.经济业务内容,属于购买实物的,要载明品名、数量、单价和金额等;
4.必须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;
5.业务具体经办人均需在发票上签字确认。
(二)票据不能涂改、挖补,如发现有误,应由开具单位重开或者按规定更正。
(三)金额大小写有误,开具单位应重新开票。
(四)电子发票须由经办人、部门负责人签字确认并声明没有重复报销。
第七条 下列票据,会计人员不予受理
(一)虚假发票;
(二)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;
(三)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;
(四)内容有涂改且未按规定更正的票据;
(五)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;
(六)超过使用期限或已注销的票据;
(七)发票业务内容超出出票单位经营范围的票据;
(八)国家明文禁止用公款购买的烟、高档酒水的票据;
(九)其他不符合会计要求的票据。
第八条 遗失票据的报销须取得出票单位发票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,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,并附书面说明,由部门单位领导、财务处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方可报销;失而复得的原件不再报销。
遗失的票据为车票等无法复印存根或记账联的,附书面说明并按要求签批报销。
第九条 报销单除相关人员签字审批外,还应加盖部门印章。
第四章 报销审批原则及审批权限
第十条 所有经费报销审批遵循“谁主管、谁签字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所有审批应为审批人亲笔签名。
第十一条 日常办公经费单项开支在0.5万元(含)以下的,由部门负责人审批报销。在0.5—2万元(含)的,由该部门或该事项分管院领导审批。2万元以上的,再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。
第十二条 科研经费的报销经科研部门审核后,单项开支在1万元(含)以下的,由课题负责人审批报销。在1—2万元(含)的,由分管科研工作的院领导审批。2万元以上的,再由分管财务的院领导审批。
第十三条 “三公经费”由经办人、部门负责人、项目负责人、分管该事项院领导和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。5万元以上,再由院长联签审批。
第十四条 专项经费10万元(含)以下,由经办人、项目负责人、分管该事项院领导、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;10万元以上,30万元(含)以下的,须经分管该事项院领导、分管财务院领导、院长联签审批。30万元以上的,须由院长办公会议联签审批。
第十五条 部门经费审批人办理有关经济业务,由分管财务院领导审批;分管财务管理的院领导办理有关经济业务,由院长审批。
第十六条 专项经费必须严格按资金用途使用,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有关合同、协议执行。
第十七条 所有经费不得超预算使用,确因特殊原因需超支的,必须严格履行预算调整审批程序。
第十八条 年度财务预算之外不安排支出,追加预算需按年初预算安排的程序办理。
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须附有审批单、合同、协议、会议纪要等会计要求的书面资料。资金支付必须按照山西省财政厅国库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二十条 财务处要对审批的完整性、合法性进行审核。
第五章 现金结算审批规定
第二十一条 按照国务院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》和《山西省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》的规定,结合我院实际情况,考虑物价上涨因素,现金结算点暂定为300元以内的支出。但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内的除外。
第二十二条 超过现金结算点的,须采用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方式结算。
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超范围支付现金的,必须在日常报销单上“其他情况说明”栏内写明原因,经分管财务院领导签字审批,加盖单位公章方能报销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。